摘要
2001年修订之《商标法》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提高了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水平,也使知识产权各范畴间重叠和交叉问题凸显。选择原则排斥对同一对象的多重保护。结合三维标志的多重保护问题,对商标权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间的重叠和交叉进行全面的审视和研讨,认为多重保护不是重复保护,而是对同一对象承载的多重利益的关切,应允许《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的多重保护。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0-19,共10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批准号:07&ZD006)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