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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构成——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修订为背景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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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作者 卢海君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79-84,共6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题目:"版权客体制度研究" 批准号:"08QD13"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张恩民译.《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第8条(合作作者).

同被引文献85

二级引证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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