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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自由:我国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法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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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法制条件,意指在我国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化供给过程中,既存在着良法,同时这些宪法或法律又为大家所普遍遵从。从法制和宪政与民主和自由的关系来看,法制和宪政的直接目标都不是民主,而是自由。从自由与民主的关系来看,并非所有的消极自由都与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有关,但某些自由则与该模式密不可分。其中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就是在我国推行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时不可或缺的两类自由。
作者 周义程
出处 《行政论坛》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79-82,共4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青年项目<公共事业民营问题研究>(07CZZ014)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研究>(06JSCZ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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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顾肃.论社会公正与自由的关系[J].学海,2004(2):15-20. 被引量:5
  • 2杜钢建.新宪政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J]浙江学刊,1993(01).
  • 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 著,邓正来.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 4[英]霍布斯(Hobbes) 著,黎思复,黎廷弼.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
  • 5(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59.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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