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省周口地区位于淮河水系上游,近年来,水运市场变化较大,航运管理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但在船舶管理和规费征收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992年,交通、财政两部规定将水路运输费调低为营运收入的1.6%,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运管费按船舶载重吨位计征,同时规定持有效运管费缴费凭证和缴讫证的,任何单位不得重征。我区营运船舶常出境到省外,我们对大部分船舶均采取按月接载重吨位征费,并签发缴费凭证和统缴证。但沿途有些省的运管费是按航次计征,对已统缴的我省船舶也征费,因而形成了重复征费问题。有的船队一个航次要多交几千元,航运企业感到难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