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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式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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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该批复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
作者 王骏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60-6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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