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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冲突的司法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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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公司)。原告: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梅公司)。原告: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Schneider Electric Industries SAS)(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被告:上海梅兰目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天梅公司是一家生产小型断路器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87年。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2期39-4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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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蒋志培,孔祥俊,夏君丽.“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
  • 2“两个‘金辉’对簿公堂,商号相同并不违法”,载《法制日报》2000年11月8日第6版.
  • 3(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知初字第71号判决书.
  • 5吴叶新.浅谈企业名称字号和行业近似的界定依据[J].工商行政管理,2006,0(18):50-52.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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