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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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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解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约定的赠与仅具有确认性质,当事人不得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对于经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应类推适用该款法律规定,亦属不得撤销情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2期83-84,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4

  •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页.
  •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622页.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 4肖建国,肖建华,金殿军,王德新.《民事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243页、第245页.

共引文献18

同被引文献5

  • 1杨慧文,郭晓菊.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N].人民法院报,2009-1-13(6).
  • 2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
  • 3谢鸿飞.合同法中的"二人世界"与"三人世界"--读张家勇<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制度构造>.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40960,2012年9月18日访问.
  • 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第290页.
  • 5黄立林.也谈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与杨慧文、郭晓菊商榷[J].长白学刊,2010(6):78-81. 被引量: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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