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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老战士等优扶对象10月起抚恤补助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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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出处 《江苏对外经贸论坛》 2009年第4期153-1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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