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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权”不宜轻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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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庆市公安局20日证实,10月1日起,重庆主城11区范围内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等情况下,重庆交警有权直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立案侦办该案。
作者 张贵峰
出处 《党政干部文摘》 2009年第11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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