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平等还存在诸多问题,在裁判中运用判例是实现司法平等的有效方法。我国实行判例制,应当从公报案例开始。即明确要求公报案例须确立新的司法规则,并对后案具有拘束力。公报案例判例化虽然会导致司法立法,但司法立法本身并非洪水猛兽,相反,正是司法权自我约束从而达到司法自治的必由之路。建议修改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赋予公报案例以判例的地位,实现公报案例的判例化。
出处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基金
陕西理工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SLGQD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