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怀孕女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得解除合同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编辑同志: 我于2007年9月到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2008年12月,我在得知怀孕后要求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单位安排我参加相应的培训后从事收银工作,由于我文化水平有限,收款中经常出现问题。2009年2月,酒店以我不胜任工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单位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出处 《中国劳动保障》 2009年第12期54-54,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