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收据在实践中被银行所大量运用,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缺位与冲突导致银行在信托收据中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司法的承认和救济,较之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制度借鉴,银行应该重视在现存法律下的风险防范。在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制信托收据制度而相关的法律未能提供完全保护的情况下,银行需要考虑实务中的各种风险的防范,灵活运用金融、法律的手段,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
出处
《企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68-170,共3页
Enterprise Economy
基金
广东商学院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批准号:07YB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