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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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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9年第12期26-28,共3页 RUR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AF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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