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监狱的管理人员,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称谓。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和《监狱法》的规定,监狱管理人员统称为监狱人民警察。近年来我们把人权保障的视角更多地放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身上,而忽略了监狱人民警察的人权更需要保障。他们的健康权、发展权、政治权利、休息权等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探讨监狱人民警察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年第32期265-265,2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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