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多种经营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矿务局是生产煤炭产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煤炭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其目的除安置待业青年和富余人员外,主要是为了增加经济效益,以增强经营实力。这决定了多种经营的所有制性质必定从属于主体企业,即为全民所有制。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和厂矿的多种经营公司,属于该主体企业主管多种经营工作的管理机构,是该级的职能部门,不是经济实体(有直属厂点者除外),更不是企业法人。应由主体企业统一进行工商登记。
出处
《煤炭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1990年第7期40-41,共2页
Coal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