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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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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在生产、作业的时间和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然人,既包括生产、作业的操作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
作者 王守俊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2期70-71,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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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

  • 1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114条的有关规定答中国法制报记者问[N].中国法制报,1986-07-04.

共引文献5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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