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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消极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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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消极的实质是"当为不为"或"为不当为"。可分为:不作为和作为的司法消极;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司法消极;主观过错型与客观不能型司法消极。在中国,司法消极现象的产生原因既有制度层面的,也与司法能力不高、司法机关对自身功能的认识不足有很大关系。
作者 孙永兴
机构地区 天津市委党校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112-113,共2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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