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极其重要的内容,新《公司法》对此作了具体性规定,但是对于其他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未予明确,因而在理论界、实践界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本文从公司法的性质、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以及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出发,提出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问题首先是公司私权自治的范围,应当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一致,应当坚持将优先购买权的权利界定在只能对转让股权全部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118-119,128,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