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其侵权行为受到人们的关注。博客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博客者、博客服务托管商和链接者。博客者构成侵权,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行为发生,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博客者主观上有过错。博客服务托管商是否构成侵权与承担责任,既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又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要根据网络中大众的评判标准去衡量。博客链接者对明显有侵权的内容而故意链接则应承担责任。在当下,除了应及时完善相应的规章外,在条件成熟时要适时出台一部法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131-134,共4页
基金
江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建设项目<法律前沿问题研究>(JDR2006A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