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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名誉权侵权责任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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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其侵权行为受到人们的关注。博客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博客者、博客服务托管商和链接者。博客者构成侵权,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行为发生,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博客者主观上有过错。博客服务托管商是否构成侵权与承担责任,既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又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要根据网络中大众的评判标准去衡量。博客链接者对明显有侵权的内容而故意链接则应承担责任。在当下,除了应及时完善相应的规章外,在条件成熟时要适时出台一部法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131-134,共4页
基金 江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建设项目<法律前沿问题研究>(JDR2006A04)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3

  •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鼓民三初字第9号].
  • 2Matthew Schruers, The History and Economics of ISP Liability for Third Party Content, Virginia Law Review, Vol.88, No.1 (Mar., 2002), pp.205-264.
  • 3杨昌平.《网络侵权纠纷频起,全国人大酝酿立法加以规范》.中新网,2003年2月21日.

共引文献39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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