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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之所失及补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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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种种原因,《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这不利于财产秩序的稳定、交易安全的维护、与遗失物等制度的衔接以及时效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补《物权法》之不足。未来民法典对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应采分立并存的立法模式。知识产权和已登记之不动产不应包括在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之内。占有人之善意不应作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可影响时效期间的长短。未来民法典应明确规定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与中断,并处理好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冲突问题。
作者 季秀平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2期14-19,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教师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物权法与公有制对接的疑难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6SJD820007)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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