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及墨西哥向世贸组织提起的中国——税费减免退措施案件中,美国与墨西哥指控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高新技术、创业投资企业规定的税收优惠违反了中国在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下应承担的义务。本文认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强制性条款,被指控可能构成的事实上的补贴,申诉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补贴。另外,存在违反WTO规则义务的可能性本身不足以认定为违反了WTO规则义务。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50-53,共4页
基金
上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国际税法研究中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