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遗传资源是国家的战略资源之一。《生物多样性公约》首次引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有关国际公约、国际准则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都不同程度予以采纳。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而国内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保护的立法严重匮乏。我国应及早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PIC制度,完善相关申请、批准制度,保证惠益分享安排公正合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出处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09年第6期65-68,共4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金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081Z063A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