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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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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37-38,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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