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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代建制合同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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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项目法人制度是根据国家发改委1996年有关通知要求开始推行,一般在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中实行。在项目筹划与前期研究时,由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或有关国有投资公司、集团性企业指定已有或新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承担项目法人职责。该法人既承担项目建设职责,又承担项目建成后营运职责。项目法人关心的是项目决策的正确与否及其运营期投资效益,而大型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一般项目法人所能承担。
作者 陈晓明
机构地区 天津港建设公司
出处 《中国工程咨询》 2009年第12期49-51,共3页 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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