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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商品房集团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诉前调解庭或社会法庭等调解机构的提前介入对纠纷的化解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调解机构的提前介入,可以为商品房买卖双方提供法律指导,明确权责,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其次,为双方矛盾的化解提供一个协商的平台,通过调解机构的协调,避免双方互相僵持,矛盾激化;最后,通过调解机构的消化,使一部分可能形成集团诉讼案件的纠纷得以化解,
出处 《中国审判》 2009年第12期72-72,共1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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