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业会计现状与林业本身的发展体制紧密相关。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从权属看,有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差别。《森林法》将森林分为五类,这些经营主体相对独立、林业职能相对分离,使得林业会计长期以来独立于其他行业会计。其他行业会计已经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实现了统一,林业会计却依然处于自立门户的状态。简言之,林业会计的发展滞后于其他领域会计的发展。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3期46-47,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基金
北京市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工商管理支持项目
编号:PXM2009014212-078362
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会计学专业系列课程教学团队>建设专项支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