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外贸公司的经营遭受严重冲击。在国际法体制的严格约束下,外贸公司较难受惠于政府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因而,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外贸公司安然度过经济危机期。考虑到风险的常在性,风险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应急体系,更是建构稳健经营企业文化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从维护股东利益出发,外贸企业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风险管理机制的地位,从而充实我国《公司法》第148条项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从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政府应推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披露制度,并以市场的方式为不同类型的风险管理机制定价,促进最优风险管理体系的演进;从保证公司创新能力出发,政府部门应认识到"限薪令"的危害后果,在遵循"业务判断"原则的前提下,代之以更为市场化的且包括风险管理因素的薪酬体系应对危机,并采取适当措施抑制公司董事会的过度冒险倾向。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23-131,共9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国际金融危机应对研究"应急课题资助(2009JYJR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