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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差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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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税法及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况作了具体说明。
作者 陈珍静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103-104,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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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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