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税法及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况作了具体说明。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103-104,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