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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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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信用是指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及受托代征单位)、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扣缴义务入)、用税主体(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履行职能和应尽的义务过程中所做出的承诺而表现出来的诚信。
作者 唐双祁
出处 《湖南地税》 2009年第6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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