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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带犬民警参与现场勘查的必要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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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目前情况下,带犬民警参与现场勘查的不是很多,即使参与,也并非“主动参与”,而是一种“被动参与”。笔者之所以如是说主要是从侦查权的本质角度而言,带犬民警作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一员,法律赋予其侦查权本质上就要求其应该主动侦查,这才是侦查权的本质。
作者 方伟
出处 《中国工作犬业》 2009年第11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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