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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作社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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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国家承认的专业合作社之外,突破性地给予农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合作社法人地位,为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者 沈农友
出处 《农家致富》 2009年第24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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