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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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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意思表示对于数据化电子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电子意思表示的具体法律应用规则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和重新界定。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效力判断方面做出阐述。
作者 徐雅飒
机构地区 中州大学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5期65-65,122,共2页 Commerci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德]海因·克茨著.欧洲合同法.(上海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
  • 2杨若贤.电子商务契约及其付款之问题.中国台湾《中原财经法学》,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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