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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进出口“瘦肉精”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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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部、海关总署12月4日发布了2009年第110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菜克多巴胺。
出处 《饲料广角》 2009年第23期4-4,共1页 Feed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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