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的审计制度非常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重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而当前的律师制度基于对客户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律师对客户的一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样,会计师基于审计需要而向律师调查客户的情况,或者要求律师对特定的事项进行法律判断时,律师有可能基于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拒绝会计师的要求,从而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主要有三个途径,即行业协商的方式、立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计责任的方式、混业经营的方式。处于冲突中心的公司,应当慎重对待这种冲突。
出处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