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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扮舰青海“东大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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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审议批准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民和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县城人居环境,再塑青海东大门新形象。
出处 《青海人大》 2009年第4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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