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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的监督管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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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然而现行健康证明发放状况如何?笔者根据工作经历,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作者 姚丽
出处 《科技资讯》 2009年第34期217-217,共1页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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