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中的自认可以免除对方举证责任,自认的事实有约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法律效果。但是,法院据此裁判依据的仅为当事人对该事实不争议,而非为不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得到证明;尤其是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更无法排除债务人与第三方串通,以诉讼中自认的方式虚置债务,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侵犯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而债权人要纠正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存在诸多法律和理论上的障碍。本文认为自认人主张撤销自认时,不应再免除自认人对方的证明责任;债权人也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主张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自认。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76-78,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