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目前的震灾风险防范体系中,震灾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几乎所有遭受重创的个人和企业都只能等待政府的救济和社会的捐助。虽然保险业在汶川地震后以极大的主动性承担起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和社会责任,但与汶川地震损失相比较,保险业发挥的风险转移、灾损赔付作用微乎其微。文章在分析造成我国震灾保险赔偿制度缺位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震灾保险制度建议。
出处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09年第4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Party School of Sichu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