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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杜绝电子污染进口“洋垃圾”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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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简称“通则”)或其他方法确定并标识在相应产品上的环保使用期限,若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处 《资源再生》 2009年第12期2-2,共1页 Resource Recyc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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