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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长期存在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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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种种不足,却在民国时期的社会基层长时间存在,这之中除了人力、财力等客观原因外,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民众思想层面和社会传统方面的因素所致。实际上,民国时期县知事兼理司法的盛行,也正是当时在大量借鉴西方经验进行司法变革过程中遇到不可避免的困难后,对我国传统制度的一种自觉回归。
作者 刘文艳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9年第5期14-15,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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