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对于法律的思考,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有涵摄模式、类型模式和反省模式三种思维模式。规范法学的研究视角已经从立法转向司法,与此相适应,必须关注法律人中具有独断性和终局性的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实现法律的价值问题,尤其是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法官对法律思维的建构。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第11期81-85,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