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改的《保险法》引入了英美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旨在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解决长期以来存在于保险市场的信任危机问题。但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下,要想达到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尚有一定的制度性障碍。因为不可抗辩条款不是孤立适用的,其适用需要与众多相关制度相互协调配合,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制度性的优势地位;核保机制;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告知义务制度等。
出处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183-184,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