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进行研究,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什么样的建筑物可以区分所有,二是区分的原则,三是共有部分如何确定。专有部分在结构和利用上具有独立性,是建筑物进行区分所有的客观条件,但是能否在法律上实现区分所有,还取决于其权利人的主观意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一方面要有利于对专有部分的利用,另一方面也要允许权利人的意思自治。
出处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33-37,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