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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上的质押和保理之优先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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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规定比较原则,导致质押与保理的关系没有明确,极大地影响了质押与保理的业务发展。对于应收账款上质押和保理业务中的转让的权力冲突,本文分析认为我国利用"成立在先,权利在先"规则解决此冲突,具有公示不明的弊端。因此,应借鉴美国自由转让登记模式,建构"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规则。
作者 严良胜
出处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61-63,共3页 Finance and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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