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335条明文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医疗事故罪与相关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差别,进而正确认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医疗责任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同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行为的专业性,在认定医疗事故罪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在实践中,刑事诉讼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即不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立案的前置条件,同时不应直接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第34期122-1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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