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租运输和货物承运本身具有正当业务行为的一面,具有中立性质;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考虑到业务自由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即便运输行为符合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或形式上符合运输型犯罪的正犯的构成要件,通常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罚。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杀人的犯罪意图仍将其载至犯罪现场的,只要不存在事前犯罪计划制定阶段的意思沟通,行驶过程中也没有融入正犯的犯罪计划,就不宜科处司机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即便承运人知道所承运的系伪劣商品,承运人也不承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作出的大量司法解释因为完全无视运输行为的中立性质,其合理性大可质疑。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67-171,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