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完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公民环境知情权、促进环境保护公共参与的需要,现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这一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可以分为政府主动公开和依公众申请被动公开两种方式。以环境社会学视角所揭示的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理论考察,虽然完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应该并重两种方式的有效结合,但在当下中国社会情势下,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方式还能起到兼负提高社会环境意识、重构公民参与环境公共事务能力的重任。我们应该在立法和法律实践中注重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方式的完善。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76-179,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