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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瘦肉精”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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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发布了2009年第110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出处 《大众标准化》 2009年第12期59-59,共1页 Popular Standar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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