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2000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这条规定借鉴了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6月发布的IASNO.36——资产减值和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95年3月发布的SFAS121——长期资产的减值、处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对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