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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为“家事”执言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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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为本行业的利益诉求执言并无不妥。为本行业的利益诉求执言是人大代表依法为民代言的职责所在。人大代表是依法由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还要“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作者 滕修福
出处 《人大论坛》 2009年第1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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